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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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内蒙古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是指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旗(含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第三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二)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三)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行使预算管理职权;(四)有利于提高各级人民政府预算管理水平,更加有效合理地管理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五)有利于维护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不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六)有利于实现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追加和结转、结余情况;(二)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办理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拨付情况、预算资金管理和绩效考评情况;(三)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管理和使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办理上下级财政之间结算、结转的情况;(四)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预算收入按照预算级次及程序规定划分、留解情况;预算收入退库情况;(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和使用效益情况;(六)各级国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库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部门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各用款单位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事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二)征收、管理和使用国有资源收入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国有资源收支情况;(三)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收支情况;(四)国家出资企业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情况和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使用的国有资本收益情况;(五)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审计,分析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出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审计机关应当积极稳妥地探索网络远程审计的跟踪审计方式,财政、税务、国库和其他预算部门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应当与审计机关实现网络互联。审计机关应当保证联网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系统的安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联网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审计机关有权对审计工作涉及的特定事项,向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处理结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建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审议。第十条财政、地方税务等预算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同时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批复的预算;(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月报、年报;本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完成情况;(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税收计划完成情况,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四)财政、税收、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五)财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财政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六)各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预算支出资金、预算收入退库的月(季)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七)预算执行审计监督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一条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按月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共享税的征管情况和有关单位纳税情况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同时,应当根据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税收征管情况的说明材料。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发现国家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当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审计机关,由自治区审计机关向审计署报告,提出审计意见。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预算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以及管理不规范行为,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依法应向社会公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被审计单位逾期仍不执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执行,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财政预算审计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团参加第十五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第十五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西洽会)将于2011年4月6日至10日在陕西省西安市举行。为进一步加强与兄弟省区市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深化投资与贸易合作,促进西部大开发的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组团参加本届西洽会。为做好参会各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目的按照本届西洽会“深化区域大合作,推进西部大开发”的主题,充分利用西洽会平台,进一步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宣传我区招商引资优势,积极推介招商引资项目,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以组委会组织的各种论坛、招商洽谈会为重点,开展对口座谈、招商项目对接等活动,积极引进区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二、展会内容(一)展览贸易本届西洽会在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和西安绿地笔克国际会展中心共设置10个展馆。其中,曲江国际会展中心设省区市馆、甘肃馆、浙江馆、陕西馆、新兴工业化馆、国际贸易馆、旅游商品馆;绿地笔克国际会展中心设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馆、节能环保馆、城镇化建设馆。(二)主要活动本届西洽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为主线,以“深化区域大合作,推进西部大开发”为主题,主要举办三个重要会议和四大类投资促进活动。1.三个重要会议:包括第二届东西部合作高层论坛、省际经济合作交流大会、第十届中国西部国际经济合作洽谈会。2.四大类投资促进活动:主要分国家有关部委牵头与有关省区市共同主办、有关省区市联合主办、各省区市举办以及参展参会市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广大工商企业举办四种类型。活动内容包括项目推介会、投资环境说明会、产品促销会。三、准备工作(一)自治区将在曲江国际会展中心省区市馆(B1馆)内设置144平方米特装展区,统一组织布展,作为宣传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成果和招商引资政策、环境及项目推介的阵地。请各盟市提供反映本地区产业发展特点、特色园区建设情况的10幅高清晰度彩色数码照片(2010年新版图片,电子文档要求采用jpg格式,所占空间不小于3M)和本地区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2011年招商引资重点等情况的文字材料(500字以内),以便整体设计。各盟市的图片、文字材料务于3月5日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与经济协作处。(二)为使参会各盟市取得较好的洽谈效果,我区将通过组委会的项目洽谈预约撮合系统、在线西洽会网站等媒介进行项目对接,以实现投资方与项目方的互动。请各盟市积极收集相关信息,争取项目提前接洽,以提高项目的签约率。(三)请参会各盟市、部门及有关企业于3月15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单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与经济协作处,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其他参会事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另行通知。联系人:锡林花任慧清联系电话:(0471)6659037传真:(0471)6659434电子邮件:jxc@nmg.cei.gov.cn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在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中,必须防止和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已经开展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地区,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查找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违背农牧民意愿、强拆强建强迫住高楼,重建新、轻拆旧、拆旧区复垦不到位、周转指标到期不归还、突破批准规模使用周转指标等问题,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制定纠正日程、限期纠正。计划申请开展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地区,要认真科学做好前期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产生上述问题。二、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各级政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的规定进行回头看,对照检查有无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有无擅自突破批准的实施方案变更实施内容,有无侵害群众利益、违背农牧民意愿、强拆强建强迫住高楼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严禁各地区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三、国家安排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自治区安排的农村牧区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各级政府安排的农村牧区土地整治工程,必须按照自治区关于土地整治的管理办法和规范进行全面、全过程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按照规定使用、工程项目如期完成、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土地权利清晰无争议。要尽快建立和应用新增耕地质量评定体系和验收标准,科学管控新增耕地质量。四、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强拆强建强迫住高楼等问题,必须认真调查、严肃查处。对自查自纠不力、隐瞒问题不报造成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各地区要于2011年3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进行了将通过整治节约的少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以指标调剂的方式按规划调整到城镇使用的政策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为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要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与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三)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二、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四)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土地整治活动,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要坚决扭转在增减挂钩试点中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坚决纠正少数地方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等偏差,坚决制止实施过程中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五)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严禁在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防止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六)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保护利用和生态建设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在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审批和实施试点项目,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各试点地区要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确保增减挂钩试点严格控制在周转指标内。(七)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遵循城镇发展规律,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涉及农村拆迁安置的新居建设,要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八)严禁侵害农民权益。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要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确保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三、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九)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要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要求,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农田防护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要依照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稳步提升新增耕地产能,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切实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十)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严禁以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十一)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按照科学论证、集中投入、分步实施的要求,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性保障。要切实加强配套工程建设,落实配套资金,强化工程监管,防止和纠正配套工程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四、保障措施(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以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并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十三)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各地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保持渠道和用途不变,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中央分成部分要重点支持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工程建设。要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行为。(十四)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各地区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土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对土地互换的,要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有争议的要依法做好调处工作。对权属有争议又调处不成的,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十五)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要完善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评估考核以及项目实施后的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和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完善问题发现和查处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十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近期要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叫停,进行整顿、规范和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立足于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下达,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3%,地方财政总收入增长1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4%左右,节能节水减排指标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实现上述目标,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2011年经济工作的各项部署,更加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稳定价格总水平,切实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可持续性和内生动力,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继续扩大投资规模,促进消费持续增长,推动经济较快发展。(一)努力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一是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扎实做好项目筛选和申报工作,争取更多的中央资金投入。进一步协调央企和各金融机构,推动各大商业银行总行扩大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的直接贷款规模,推进各大商业银行联合系统内区外分行扩大对大型优质项目的银团贷款规模,协调各商业银行按承诺加快信贷资金投放进度。二是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生态方面,继续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退牧还草等生态重点工程建设,争取启动实施黄土高原综合治理工程和沙漠沙地专项保护治理工程,力争完成造林任务1000万亩、退牧还草3000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50万亩。水利方面,争取开工尼尔基、绰勒下游灌区项目,推进扎罗木德水库、扎敦水库、锡林郭勒供水工程前期工作。铁路方面,新开工建设呼和浩特至张家口客专、赤峰和通辽至京沈客专、额济纳至哈密等19个重点项目,新开工铁路里程3100公里。公路方面,新开工建设通辽至好力堡、京新高速呼和浩特至集宁至韩家营段等高速公路,新开工里程306公里。电网方面,加快推进锡林郭勒至江苏、蒙西至长沙、蒙西至潍坊、乌兰察布至南昌、呼伦贝尔至山东、赤峰至华中外送通道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区内500千伏主网架和220千伏电网建设,新开工500千伏线路875公里。三是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重点项目目录,对重大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按季专项报告制度。以特色优势和非资源型产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项目储备规模,重点储备一批新能源、新材料和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二)促进消费需求快速增长。重点是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培育新的消费热点,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促进家电、汽车、农机、节能产品消费的各项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发展网络购物和信用消费,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继续加强农村牧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努力扩大农村牧区消费规模。二、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巩固和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保持特色优势产业稳定增长,大力发展非资源型产业和第三产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一)巩固和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继续组织实施百亿斤粮食增产规划,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四个千万亩”工程,重点推进旱改水、井灌区配套和大中型灌区改造,全年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00万亩。加强农畜产品基地建设,推进百万奶牛、百万肉牛、千万肉羊高产工程建设,建成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500个、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300个。(二)保持特色优势产业稳定增长。煤炭方面,重点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现代化开发水平,新开工胜利东2号二期、高头窑煤矿等8个煤炭项目,新开工规模5320万吨。电力方面,继续扩大电力外送规模,努力增加区内用电负荷,争取新开工上都电厂三期等5个火电项目,新开工规模400万千瓦。煤化工方面,继续推进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烯烃、煤制二甲醚和煤制乙二醇等五大国家示范工程的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争取新开工二甲醚300万吨、尿素500万吨。冶金方面,突出发展有色工业,加快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铜铅锌铝下游深加工和铝硅、铝镁合金新材料等项目建设。(三)大力发展非资源型产业。切实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工程。重点在7个产业领域打造一批特色产业集群,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在非资源型产业领域培育形成60个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产业集群。组织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方案,重点培育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和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方面,继续推进东西部2个千万千瓦风电基地和百万千瓦光伏产业基地建设,全年新开工风电规模350万千瓦,新开工太阳能发电规模12万千瓦。新材料方面,以稀土为重点,积极推进资源整合,支持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应用性产品生产规模,做大做强稀土产业。完善稀土储备政策,推动建立包头稀土交易中心。新医药方面,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开发中蒙医药、动物疫苗和绿色农药兽药等新产品,提升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装备制造业方面,重点发展工程矿山机械、重型汽车和铁路机车以及风电、光伏关键零部件和整机装备制造。(四)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1〕5号)。加快推进园区共建,为发达地区产业整体转移落地创造条件,重点抓好鄂尔多斯陶瓷产业园、集宁皮件产业园等重点产业园区建设。继续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搞延伸、围绕重点项目搞协作,打造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集群。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简化贴息、担保贷款程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五)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继续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3号),推动建设赤峰红山物流园、通辽经济开发区物流园、鄂尔多斯阿康物流园等重点项目。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引进民生银行、进出口银行的各项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扩大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规模。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支持文化企业兼并重组,组建内蒙古民族演艺集团,筹划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园区,培育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发展旅游业,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的实施意见,继续实施重点旅游景区建设工程,提升综合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呼和浩特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研究制定全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指导意见,推动服务业集聚发展。三、努力推进节能减排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坚持不懈地推进节能、节水和减排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一)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节能潜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节水和减排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开展对盟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并落实奖惩措施。(二)加强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加快实施重点节能改造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推进流域治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争新开工建设22个污水处理项目和26个垃圾处理项目。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快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三)大力节约水资源。统筹农业、工业和生活用水,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推进工业节水,对火电、冶金、化工、建材、食品等高用水行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鼓励企业使用再生水和循环水。严格执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对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新上项目不予审批,对超出行业用水定额的企业实行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继续抓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示范点)建设,构建一批循环经济产业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编制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循环经济规划》,争取将我区列入全国发展循环经济示范省区。四、确保物价总水平稳定落实好国家稳定物价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物价总水平控制在预期目标之内。(一)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全面落实国家扶持粮食、生猪、油料生产和奶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重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支持通辽、赤峰、乌兰察布等地区建设绿色有机蔬菜基地,扩大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其他盟市所在地城市郊区蔬菜种植面积,对温室大棚建设给予补贴,全年新增设施蔬菜30万亩、设施马铃薯30万亩。认真落实大宗农畜产品临时储备政策,把大豆和油葵列入国家政策性收购和粮食储备政策范围。(二)加大价格补贴力度。针对价格上涨给低收入群体生产生活带来的困难问题,继续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给予补贴,并根据物价变动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居民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相对降低。(三)积极开展价格收费专项治理。加强农资价格和粮食收购价格检查,认真落实化肥生产供应各项优惠政策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继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重点清查中介、行业协会涉企收费问题。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关注市场动态,严厉打击各类串通涨价行为。五、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抓好各类区域规划和政策的落实,推动区域之间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打造以呼包鄂为核心的西部经济区。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年)》,推动自治区确定的22个重点工业园区快速发展。配合国家完成《呼包银重点经济区发展规划》,加快编制《呼包鄂经济区一体化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呼包鄂交通、通讯、金融、社保一体化实施方案,推进呼包鄂一体化发展。(二)促进东部地区加快发展。组织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53号),争取将我区整体纳入国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试点范围。推进大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和经济转型,制定《关于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的实施意见》,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工作。加快实施沿边开放战略,与黑龙江省合作编制《绥(芬河)满(洲里)沿边开发开放经济带规划》。进一步推进鄂尔多斯市对口帮扶兴安盟工作,落实好已经签订的各项帮扶协议。(三)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做好鄂尔多斯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旗县城乡统筹步伐,对于经济总量大、财政实力强的旗县,加快农牧民向旗县所在地城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步伐;对于生产生活条件比较恶劣的地区,加快生态移民和扶贫移民搬迁的步伐。积极争取国家将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以及周边困难旗县纳入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稳步推进城镇化,推动有条件的城镇把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农民工及其子女转为城镇户口,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六、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大力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一)努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研究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按照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2011年继续出台增加城镇职工津补贴的措施,逐步缩小与全国的差距。切实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推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努力增加企业职工收入。加强农牧民工转移就业培训,扩大农牧民工转移就业规模,增加务工收入。加大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补贴力度,扩大牧业补贴范围,增加牲畜良种和牧业机械补贴品种,提高燃油燃料补贴标准,增加转移性收入。(二)加强就业和社保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重点扶持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区域性辐射能力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力争全年城镇新增就业25万人。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研究制定城镇无收入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解决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高度关注弱势群体,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三)加强民生工程建设。积极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全面实施通村公路工程,解决10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新增户用沼气10万户。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全年新增保障性住房4052万套,其中,经济适用房48万套,廉租住房567万套、公共租赁房3万套,限价商品房045万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67万套、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42万套、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2663套、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116万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5万套、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5万套,落实游牧民定居建设任务3000户。七、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进一步加强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推进高中阶段免费普及教育,对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即免收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启动实施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试点工程,全面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改善办学条件。积极化解高校债务,加强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二)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加快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农村牧区电影放映以及草原书屋等五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继续实施国家自然文化遗产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抢救性文物保护。广泛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实施送书下乡工程、流动舞台车工程,推动图书馆、文化馆、文化中心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免费向社会开放。(三)加强卫生事业建设。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体系。积极推进基层卫生体系建设,全面完成82个旗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完成186个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和23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新建和改扩建任务。八、着力推进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机制环境。(一)继续深化各项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布一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自治区权限的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精简1/3以上。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抓好《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各项工作的落实。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发展社会组织。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加快环保收费改革,完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制度,研究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抓好代建制试点项目建设。(二)努力扩大对外开放。重点抓好与俄罗斯、蒙古国在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发境外资源以及并购境外资源开发企业,扩大煤炭等资源性产品进口规模,增加战略性资源储备。研究制定满洲里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做好呼和浩特、满洲里、二连浩特综合保税区和巴彦淖尔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相关工作。充分利用已经开通的呼和浩特到法兰克福铁路线,引进一批面向欧洲的出口加工企业,建设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基地。(三)大力推动区域协作。跟踪落实与北京、上海、河北、山东、湖北及东北三省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和重点合作项目,做好在曹妃甸建设内蒙古出海港口和临港工业区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拓展省际合作领域,广泛开展与周边省区和港澳地区的合作交流。附件:2011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附件2011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指标名称2010年增长率(%)2011年预期增长(%)一、生产总值14.913其中:第一产业5.83第二产业18.215第三产业12.113二、地方财政总收入26.217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12四、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212五、城镇登记失业率3.94.2以内六、居民消费价格指数3.24左右注:生产总值增长率按可比价格计算。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五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的指导意见》(内政字〔2006〕1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认为乌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园区等6户园区(企业)基本达到了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的条件。依据评审结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乌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园区等6户园区(企业)列为自治区第五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以上被列为自治区第五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的园区(企业)要尽快按照已批准的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的要求,有步骤、有计划地落实各项任务,并定期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全区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进行定期监督,了解、掌握其实施进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园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和服务,为推动全区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附件:自治区第五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名单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自治区第五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名单乌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园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乌海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克什克腾煤化工园区赤峰市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园区内蒙古乌拉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构建多元发展多级支撑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拓宽发展思路,创新发展路径,促进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以工业开发区和园区为载体,推动非资源型产业、中小企业、富民工程一体化发展,加快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现代工业体系,现就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非资源型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继续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继续扩大工业总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努力提升工业发展水平。以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现代工业体系为目标,以承接产业转移为抓手,以工业开发区(园区)为载体,促进中小企业和非资源型产业集中集聚发展,提升非资源型产业集约化发展水平,全力打造一批非资源型产业集群,形成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二、目标任务通过努力,力争到“十二五”末,培育形成销售收入超100亿元、主导产业突出、承接产业转移目标明确、产业规模较大、产业链条较长、协作配套水平较高的产业集群60个,到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20000亿元,对全区工业经济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带动新增就业45万人左右;形成国家和自治区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20个。精细化工、聚氯乙烯深加工、稀土应用、铝铜镁延伸加工、风机制造、硅材料、陶瓷及玉米、乳、肉、绒、薯、番茄加工等产业集群的规模和科技水平达到全国领先。三、发展重点以承接产业转移为主要抓手,重点在化工、冶金、新型建材、机械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服装纺织、战略性新兴产业七个非资源型产业领域,全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一)化学工业产业集群1、煤化工深加工产业。重点承接甲醛、多聚甲醛、醋酸、甲烷氯化物、二甲醚、甲基叔丁基醚、硫酸二甲酯等煤化工深加工项目;依托煤焦化、褐煤化学法干燥等项目,积极承接煤焦油深加工及其精细化工项目,打造煤化工深加工产业集群。2、聚氯乙烯深加工产业。重点承接建筑用、工业用管、板、箱(壳)、阀,高档装饰材料、化学材料、异型材等聚氯乙烯深加工项目,打造聚氯乙烯深加工产业集群。3、氟化工产业。重点承接氢氟酸、二氟乙烷、二氟一氯乙烷、三氟乙烷、偏氟乙烯、聚偏氟乙烯等氟化工深加工项目,打造氟化工产业集群。(二)冶金工业产业集群1、钢铁延伸加工产业。重点承接高强度机械用钢、耐高温高压电站用钢、抗腐蚀抗大变形管线钢、高档电力用钢、高强度建筑用钢、高强度轿车用钢、高档工模具钢、高级无缝管、高档精密不锈钢板带、特殊大锻材、不锈钢中厚板、镀层板等钢材短缺品种和精深加工产品项目,打造钢铁深加工产业集群。2、铝深加工产业。重点承接高性能高精铝、型材、电子化成箔、铝轮毂、电线电缆、高精度装备零部件等铝延伸加工项目。依托煤铝共生矿产资源提取氧化铝项目产业化技术优势,打造“粉煤灰—氧化铝—硅铝合金”产业链项目,打造铝深加工产业集群。3、铜深加工产业。重点承接高精铜板、带、箔、管材、电线电缆、高精度装备零部件等铜延伸加工项目,打造铜深加工产业集群。4、铅锌钼深加工产业。重点承接铅锌采、选、冶、加一体化项目,大力发展蓄电池、铅板、铅化合物、锌基合金、氧化锌、镀锌产品、钼铁、钼合金及其制品、钼化学制品、钼基润滑剂等,打造铅锌钼深加工产业集群。5、镁合金深加工产业。重点承接高纯镁、高性能镁合金、镁合金型材、镁牺牲阳极、镁合金压铸件、挤压型材、汽车零部件等深加工项目,打造镁合金深加工产业集群。(三)新型建材产业集群1、陶瓷产业。重点承接卫生洁具、墙地砖及工业陶瓷、礼品陶瓷等项目,打造陶瓷产业集群。2、玻璃产业。重点承接光伏太阳能玻璃、低辐射镀膜特种玻璃、防弹玻璃、人造水晶玻璃、工艺玻璃等项目,打造玻璃制品产业集群。3、大型石材及水泥产业。重点承接高档地砖、外挂砖、精密仪器座、雕塑等石材精细加工项目,大力发展电石渣、工业固体废弃物—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循环经济产业集群。(四)机械装备制造及配套产业集群1、汽车及配套产业。重点承接乘用车、载货汽车、新能源汽车整车装配及发动机、变速箱等零部件配套生产项目,打造汽车及配套产业集群。2、煤机、化机等专用机械设备制造及配套产业。重点承接火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煤炭机械、化工机械、农牧业机械及其配套零部件生产项目,打造专用机械设备制造及配套产业集群。(五)农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1、乳品加工产业。重点发展奶油、奶酪、高端液体乳、高端发酵乳、高端婴幼儿奶粉项目,打造乳品精深加工产业集群。2、肉制品加工产业。重点承接国内外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加快新产品开发,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品质,打造肉制品加工产业集群。3、羊绒加工产业。重点承接高科技、高附加值、高竞争力的羊绒产品加工项目,打造羊绒加工产业集群。4、马铃薯加工产业。重点承接全粉、变性淀粉、颗粒粉、薯泥、薯条、膨化食品、植物蛋白等深加工产品项目,打造马铃薯加工产业集群。5、番茄加工产业。重点承接番茄红素、番茄食品小包装等精深加工产品项目,打造番茄加工产业集群。6、玉米深加工产业。重点承接氨基酸、调味品、葡萄糖、医药中间体、抗生素、维生素等精深加工产品项目,打造玉米深加工产业集群。7、大豆深加工产业。重点引进资金和技术,开发生产系列大豆保健食品、保健饮品,打造大豆深加工产业集群。8、红干椒加工产业。重点承接色素、化妆品、调味制品等精深加工产品项目,打造红干椒产业集群。(六)服装纺织鞋帽小五金产业集群1、服装纺织加工业。重点承接毛纺、绒纺、服装、鞋帽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打造服装纺织鞋帽产业集群。2、皮革皮毛加工业。重点承接高档皮件、皮包、皮箱、腰带、工艺品、皮毛制品等加工项目,打造皮革皮毛加工产业集群。3、小五金制造业。重点承接浙江、广东等地的日用五金、工具五金、建筑五金等小五金产业,积极发展配套的设计、研发、物流、检测等中小企业,打造小五金产业集群。(七)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1、稀土新材料及其应用产业。重点承接高性能技术成熟的稀土永磁、稀土发光、稀土储氢、稀土催化材料及元器件生产项目,打造稀土新材料及其应用产业集群。2、硅材料及其应用产业。围绕打造“多晶硅—单晶硅—电子级硅片和太阳能级硅片—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产业链,重点承接硅材料应用项目,打造硅材料及其应用产业集群。3、锗、铀新材料及其应用产业。重点承接重水堆、压水堆、气冷堆系列民用核电燃料组件以及钍资源开发利用,高纯锗及光纤通讯等项目,打造锗、铀新材料及其应用产业集群。4、石墨、碳素深加工产业。重点承接超高功率石墨电极、高纯石墨碳块、石墨复合材料以及锂离子负极材料、动力锂电池、石墨乳、柔性石墨、石墨制品等石墨深加工项目,打造石墨、碳素产业集群。5、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大型风能、太阳能项目,适度发展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打造新能源产业集群。6、生物科技产业。重点承接动植物蛋白提取、微生物制剂、农畜产品有效成分提取、新型药物制剂、生物药用原料等现代生物制药项目,打造生物工程及其化学制药产业集群。7、电子信息产业。围绕壮大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重点承接高清晰度彩电、光存储设备、液晶显示器、高性能计算机以及配套元器件,石英晶体谐振器、发光二极管、高能电池等电子元器件,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等项目,打造电子信息产业集群。8、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围绕服务工业生产,重点承接信息服务、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和技术成果转化、质量体系认证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以及大型物流中心、集散基地和专业化市场建设项目,打造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产业集群。在盟市申报的基础上,选择60个产业集群,作为“十二五”自治区培育建设的重点(详见附件)。各盟市也要结合实际选择确定一批盟市培育建设的重点,落实各项促进政策,加强指导和目标考核。四、促进政策(一)下放项目行政审批权限凡是国家限制以外的非资源型产业项目,除国家明确不允许下放审批权限外,其它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的一律下放到盟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属于自治区环保厅审批的项目环评,在园区规划环评下简化审批手续,优先配置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审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二)税费优惠政策对新建承接产业转移非资源型产业(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项目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政策。对于我区承接的国家鼓励类非资源产业转移项目,经审批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有偿代理服务,所有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三)财政支持政策自治区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整合各类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和重点行业投资引导;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加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自治区资源勘探资金要重点投向非煤矿产资源勘探勘查。(四)金融支持政策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支持在承接产业转移园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规模,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例。(五)土地倾斜政策非资源型产业项目用地,自治区和各盟市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可适当倾斜。属于采矿用地的,可协议出让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政府为取得该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所支付的成本价格;属于工业生产和仓储用地的,出让价格可按自治区工业用地有关优惠政策标准执行。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也可根据企业实际使用土地年限确定适当(不超过50年)的出让年期,租金和出让金按有关规定从优执行。(六)电力支持政策鼓励我区已建成投产但不能满发满送的火电机组和相对集中的风电场,采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与自治区达到规模化标准的优势特色产业及承接落地的重点加工项目联合重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全力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实行电力多边交易或电力大用户直购政策。电力部门要从“十二五”电力改造资金中安排足够的资金,对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园区电力设施进行超前建设、超前配套。(七)资源配置政策加大资源配置政策实施力度,重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40亿元以上、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转移项目、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配置煤炭资源。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实绩突出的盟市选择井田进行煤炭资源拍卖,以筹集资金加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按产业整体转移进入园区的项目,可参照(试行)一个法人实体配置煤炭资源。鼓励矿产延伸加工企业整合重组上游矿山企业。允许有深加工产品的高载能企业建设满足企业自身需要的原材料生产项目。今后,除乌兰察布市和阿拉善盟以外,不再建设单一的电石、铁合金项目。鼓励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参与我区煤炭资源整合。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有色金属和木材等进口资源深加工园区。(八)企业重组政策各级地方政府要组织上下游企业,围绕产业链条重构,进行联合重组,鼓励源头企业与深加工企业就地配套、就地协作,促进企业规模化发展。要通过技术改造、大企业兼并小企业、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等方式,促进同类行业企业整合重组。积极引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行“公司加基地,基地带农牧户,科技市场服务一体化”等有效的组织经营形式,建立稳定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基地。鼓励农牧民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和产品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在有条件的地区,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反租倒包”的形式,建设原料供应基地。(九)运输保障政策根据园区规划,争取把产业区通道建设纳入省道建设范围。支持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承接产业转移园区或产业集群,建设物流园区和战略装车点,设立铁路运输专户,享受鼓励大型现代化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十)开发区促进政策推进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扩区升级,对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专业化工业园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园区,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权限和政策;对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专业化工业园区批准为自治区级园区,享受自治区级开发区管理权限和政策。五、主要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价自治区和各盟市都要成立非资源型产业发展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非资源型产业发展、承接产业转移、产业集群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促进非资源型产业发展、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集群建设的政策和具体工作措施,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制。各级地方政府要真正把发展非资源型产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工作着眼点。要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继续推进国家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同时,采取过硬的工作手段,实施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尽快在非资源型产业发展上实现三个重大突破。一是推进传统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延伸加工、上下游配套,在巩固发展传统优势产业集群方面实现突破;二是主动承接国内外先进生产力转移,在发展新兴产业集群方面实现突破;三是加快推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在促进产业升级和提升产业集约化水平方面实现突破。要根据发展目标和任务,建立有关非资源型产业发展和产业集群建设的目标考核体系,包括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重点产业链构建情况、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中小企业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等。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自治区职能部门和盟市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评奖惩挂钩。(二)加大承接非资源型产业转移工作力度要依托工业开发区和园区,围绕产业延伸、配套,高水平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项目,要以产业引资,以项目引资。要严格准入门槛,坚决避免低水平引进。要创新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机制,建立自治区、省际间的高层产业转移统筹协调机制、重大承接项目促进服务机制,引导发达地区产业向我区各地有序转移。各盟市要依据本地区的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后发优势,主动到相应发达地区协调、沟通、对接产业转移项目,建立长期协作关系。每年自治区至少组织开展1—2次、盟市至少组织开展3—5次大规模承接产业转移招商活动。大胆探索发达地区整建制、按产业大规模转移的途径。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与东部沿海地区、京津冀地区、东北地区合作共建承接产业转移园区。按照优势互补、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积极推进我区在河北曹妃店地区建设内蒙古化工产业园区,打通出海口。参照苏州新加坡工业园模式,在呼包鄂地区,承接长三角地区纺织服装、煤机制造等产业园区的整体转移,建设江南纺织工业园、煤机产业园等。支持各盟市之间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并研究出台跨盟市合作的财税政策。(三)加大非资源型产业投资力度要逐年组织实施一批非资源型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扩大非资源型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为非资源型产业加快发展提供保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非资源型产业重点项目的前期准备和落地建设协调服务工作,包括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环保指标、土地等项目建设前置条件上,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建设条件上给予优先考虑;在审批、报建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建设引导资金对非资源型产业重大储备项目前期工作给予倾斜支持,对非资源型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绩效显著的盟市给予奖励,充分调动盟市抓投资、促发展的积极性。要积极推动非资源型产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工作,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组织实施一批技术改造项目,积极争取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四)加强承接非资源型产业工业园区建设要加强园区投融资、信用担保、信息咨询、人才交流、技术研发、第三方物流等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培育优势产业、骨干企业和配套中小企业,强化资本、资源、人才、技术等相关保障要素建设,落实好土地利用、资源配置、税费优惠、招商引资等园区促进政策,着力打造若干个主导产业明确、优势特色突出、关联产业集聚、资源设施共享、污染治理集中、废物循环利用的工业集中发展区,为工业向园区集中、生产要素向园区集聚、发达地区产业整体转移落地创造条件。鼓励自主创业,优先安排我区劳动力在园区就业和跨盟市就业。今后凡是国家和自治区核准备案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承接转移落地项目,除了煤炭、电力项目外,都要根据园区产业定位和集中集聚要求,向工业集中区和重点园区集中摆布。按照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多、产业层次高、发展空间大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实绩,评选并命名一批自治区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利用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对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落地项目银行贷款优先给予贴息支持。(五)推进中小企业集群化发展以实施“双百工程”(一个产业带动百户中小企业工程和一个园区带动百户中小企业工程)、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和中小企业创业带动就业工程为切入点,在非资源型产业领域,继续引导中小企业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搞延伸、围绕重点项目搞协作、围绕骨干企业搞配套,全力打造中小企业集群。要制定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在具有增长潜力的传统优势产业加工制造领域和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和引导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开拓能力。优先支持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内的中小企业加快产业、产品升级,优化产业、产品结构。要加快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大力发展微型企业。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机制,通过创建宽松的创业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优惠的政策环境,鼓励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创办微型企业,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重点支持创业型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培育新的增长点,促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附件:内蒙古“十二五”重点产业集群建设规划一览表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的通告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级现行有效的所有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予以通告。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政府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时间备注1内蒙古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9.5.21989.5.21998.8.132010.11.264号令87号令175号令2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89.12.51989.12.52001.10.112010.11.2611号令115号令175号令3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11.101990.11.102010.11.2614号令175号令4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1990.11.121990.11.121998.8.132010.11.2615号令87号令175号令5内蒙古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0.12.181990.12.182002.6.272010.11.2618号令119号令175号令6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12.181990.12.181998.8.132010.11.2621号令87号令175号令7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1.2.231991.2.232010.11.2623号令175号令8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1.5.91991.5.92010.11.2628号令175号令9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1992.1.261992.1.261995.11.271998.8.132010.11.2636号令64号令87号令175号令10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2.4.181992.4.181994.12.31998.8.132010.11.2637号令62号令87号令175号令11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2.6.111992.6.1140号令12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2.6.111992.6.112001.10.1141号令115号令1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1992.6.131992.6.132010.11.2642号令175号令14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3.2.171993.2.172001.10.1150号令115号令15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1994.1.31994.1.32010.11.2655号令175号令16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4.4.71994.5.11998.8.132010.11.2657号令87号令175号令17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6.291994.4.11998.8.132010.11.2659号令87号令175号令18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1994.9.191994.9.192010.11.2660号令175号令19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1996.4.261996.4.262001.10.1168号令115号令20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5.81996.6.11998.12.282010.11.2669号令95号令175号令21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6.5.181996.5.181998.8.132002.6.2770号令87号令119号令2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96.8.51996.1.12007.8.2371号令151号令23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1996.8.51996.1.12007.8.232010.11.2672号令150号令175号令24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1996.8.51996.1.12010.11.2674号令175号令25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7.7.231997.7.232010.11.2682号令175号令26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8.7.11998.7.12010.11.2683号令175号令27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1998.7.201998.7.2085号令28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8.10.291998.10.292010.11.2689号令175号令29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10.291998.10.292010.11.2690号令175号令3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1998.10.291998.10.292010.11.2691号令175号令31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1998.11.251998.11.252002.6.2793号令119号令32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1998.11.251998.11.252010.11.2694号令175号令3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9.4.11999.4.12010.11.2696号令175号令3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1999.7.121999.7.1297号令3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1999.9.52000.1.198号令3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12.91999.12.9100号令37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000.1.62000.1.6102号令38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2000.2.242000.2.24103号令39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2000.10.162000.10.16105号令40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2000.11.162000.11.162001.10.11107号令115号令41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00.12.72000.12.72010.11.26108号令175号令4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00.12.212000.12.21109号令4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2.22001.2.2110号令44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01.3.12001.3.1111号令4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1.3.12001.3.1112号令46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10.192001.10.19114号令47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2002.2.182002.1.1117号令48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2002.9.12002.10.1122号令49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2002.10.312002.12.1124号令50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1.242003.3.1125号令5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03.3.282003.7.1126号令52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6.152003.6.15127号令53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7.302003.9.1128号令54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03.8.192003.10.1129号令55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3.8.262003.10.1130号令56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2003.11.112003.12.11131号令57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2004.1.292004.3.1132号令58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4.1.292004.3.1133号令59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2.262004.5.1134号令60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2004.8.172004.8.17135号令61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9.222004.11.1136号令6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2004.11.292005.1.1137号令63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5.4.52005.5.5138号令64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2005.9.22005.10.1139号令65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5.12.272006.2.1140号令66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1.202006.3.1141号令67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2006.1.192006.3.1143号令68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3.132006.5.1144号令69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3.212006.5.1145号令70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7.122006.9.1146号令71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5.112007.7.1147号令72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7.5.282007.7.1148号令73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8.232007.8.23149号令74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2007.10.232007.12.1152号令75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2007.10.232007.12.1153号令76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2008.1.42008.3.1154号令77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1.72008.3.1155号令78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2008.4.82008.6.1156号令79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5.302008.7.1158号令80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8.8.272008.10.1159号令81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2008.9.162008.11.1160号令82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8.12.222009.2.1161号令83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8.12.312009.3.1162号令8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2008.12.312009.3.1163号令85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9.1.132009.3.1164号令86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2.102009.5.1165号令87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2009.2.172009.2.17166号令8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2.172009.2.17167号令89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促进办法2010.1.272010.4.1169号令9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0.2.12010.4.1170号令91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5.252010.6.26171号令92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2010.7.62010.8.1172号令9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6.302010.8.1173号令9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9.172010.11.1174号令95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2010.11.262011.1.1177号令96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0.12.22011.1.2178号令97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0.12.22011.1.2179号令说明:本表的统计时间截至2010年12月2日。